(2015)亳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鲍红敏。被申请人:刘亚东,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刘凯,男,汉族,1992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静。被申请人:修效杰,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通驾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被申请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房地产、其它财产。并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350万元的房地产、其它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