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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广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09号罪犯张广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广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其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广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广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