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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谭杰与谢燕玲、黄毅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谢燕玲,黄毅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谭杰,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8。委托代理人陈显敏、冼豪,均是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燕玲,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41。被告黄毅谊,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3X。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谭杰与被告谢燕玲、黄毅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上述款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