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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罗忠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罗忠发;重庆创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罗忠发,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创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一村一号(重庆动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树文。 申请人罗忠发与被申请人重庆创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创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8187.2元的财产,申请人罗忠发及担保人李发昌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罗忠发及担保人李发昌的价值38187.2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创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8187.2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洪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