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金龙与杨佛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金龙,杨佛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金龙。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佛章,曾用名杨强国。委托代理人:范向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褚金龙因与被申请人杨佛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终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褚金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佛章为其弟弟杨纪明的代理人,杨纪明称不知道本案借款合同,只是将钱借给杨佛章,因褚金龙和杨佛章之间没有借款合意,故褚金龙与杨佛章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资金占有关系,因此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杨佛章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褚金龙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金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褚金龙与杨佛章签订了借款协议,褚金龙向杨佛章出具了涉案五张借条。虽然从协议及借条的字面意思看是褚金龙向杨纪明借款,但杨纪明称“钱交给杨佛章,杨佛章借给谁我不管”,且均为杨佛章实际向褚金龙提供借款、收取褚金龙还款。杨佛章与褚金龙之间既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有实际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褚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褚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代理审判员  周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