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美头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头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漳州宏诚五金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经济适用房3#楼1跃2层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844267-X。法定代表人吴晓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福平、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美头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村石村社,组织机构代码15514532-7。法定代表人陈清斌。第三人漳州宏诚五金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5010-2。法定代表人陈清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美头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宏诚五金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美头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宏诚五金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鸿鑫圣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