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婵与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婵,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10号原告:王婵,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胡东、张华,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0层。法定代表人:余英。委托代理人:江晓璐、张宗凯,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婵诉被告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婵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