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吕海雄与孙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雄,孙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吕海雄。被执行人:孙红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雄与被执行人孙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红旗与申请执行人吕海雄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