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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郁近良与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近良,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近良。委托代理人顾海霞,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基奥·基隆迪,总裁。委托代理人纪晓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郁近良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郁近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郁近良系上诉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郁近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郁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