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克清、房吉来与国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72-2号申请人李克清,居民。申请人房吉来,居民。被申请人国明,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27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李克清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明驾驶的鲁09232**号收割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