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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龙花与陈成军、陈东霞等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花,陈成军,陈东霞,陈铭,孙保国,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花,居民。被执行人陈成军,居民。被执行人陈东霞,居民。被执行人陈铭,居民。被执行人孙保国,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住地: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申请执行人孙龙花与被执行人陈成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第3713266××××××;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双极真空挤砖机一套;变压设备一套;干燥机一座;32孔轮窑一座;锤式粉碎机、破碎机一台;山工牌50型载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