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某 诉 被 告 庞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