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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福建大成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福建大成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福。被告:福建大成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大成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