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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西江诉赵庚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西江,赵庚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沈西江,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赵庚午,男,196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西江诉被告赵庚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西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西江在本院未向被告赵庚午送达应诉通知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庚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西江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