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西江诉赵庚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西江,赵庚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沈西江,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赵庚午,男,196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西江诉被告赵庚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西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西江在本院未向被告赵庚午送达应诉通知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庚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西江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