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夏某某、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夏某某,杜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邹某某,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夏某某,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