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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群华与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民生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民生村。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