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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汤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臧保忠与马才林、马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保忠,马才林,马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汤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臧保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才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金全,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8月31日作出的(1999)汤经初字第131号经济调解书。于2015年元月5日,2014年12月18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7)汤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金全银行存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才林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