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