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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匡小宝与杨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匡某,男。委托代理人唐某,女,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唐丽渊,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