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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承柱犯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234号罪犯李承柱,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承柱犯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承柱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2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7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承柱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承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叶      涛人民陪审员 孙福安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成波  (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