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金荣与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荣,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胡金荣,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9982508-8。法定代表人鲍传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潘龙敏,该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时磊,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荣诉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荣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金荣负担。审 判 长 任金阳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