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