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福大。委托代理人奚霞美。委托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月红独任审判。因被告目前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奚霞美、王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开展业务,被告向原告购买刀具等货物。原告以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货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总的业务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货款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被告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尚结欠96,040.20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040.2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40.2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诉时暂计利息损失1,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8日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五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货品名称、单价、金额等事实,当月业务当月开票,发票涉及的业务开始时间为2013年1月起,此五份发票系该期间的部分发票;2、涉税事项抵扣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将上述五份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事实;3、被告于2013年12月签发给原告的支票原件一份,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因被告表示账户内余额不足而未承兑,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且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货款96,040.20元;二、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常州正河源数控工具有限公司96,040.20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华代理审判员 沈月红人民陪审员 杨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