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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宗明、林秀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明,林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364-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宗明,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秀琴,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州市台江区。案外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陈宗明、林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执行人陈宗明、林秀琴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宗明、林秀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秀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某某支行(原某支行)有存款人民币4598.7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执行人陈宗明、林秀琴负担”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卢兆德代理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景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