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候则与宋玉斌、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候则,宋玉斌,余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范候则。被告宋玉斌。被告余丽君。原告范候则与被告宋玉斌、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候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乌兰木伦卫生院发放给被告宋玉斌的全额工资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乌兰木伦卫生院发放给被告宋玉斌的全额工资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