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政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02李荣生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政初字第53号原告李荣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