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熊志燕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熊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志燕,钻石人间娱乐城业主。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熊志燕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熊志燕已履行(2012)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应解除对熊志燕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志燕银行账户43×××6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