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学军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1号罪犯何学军,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长县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学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学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