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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姜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姜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85-1号原告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吕福元,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姜琳,该农场总经理。被告姜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被告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姜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名下所有的土地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名下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冻结原告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产一套的房产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