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路国良、高彦武与高彦武、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良,高彦武,张瑞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路国良,工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新华街22号六排76号。被告高彦武,农民。被告张瑞霞,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东路胜保胡同2号1-2-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国良诉被告高彦武、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国良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国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原告路国良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