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路国良、高彦武与高彦武、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良,高彦武,张瑞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路国良,工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新华街22号六排76号。被告高彦武,农民。被告张瑞霞,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东路胜保胡同2号1-2-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国良诉被告高彦武、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国良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国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原告路国良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