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子俊、王容芳、何婷婷、杜小英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其他侵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俊,王容芳,何婷婷,杜小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何子俊,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容芳,女,汉族,无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婷婷,女,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申请执行人杜小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凉山支公司”)负责人罗燕玲,总经理。住址西昌市正义南路2号三楼。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平洋凉山支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医疗、死亡赔偿金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洋凉山支公司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将执行兑现款120000元转入本院执行专用账户,并已支付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何子俊、王容芳、何婷婷、杜小英于2015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4)梓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四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