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19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晓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949-3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波,女,汉族。被执行人林之霖,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晓波与被执行人林之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1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2015年1月19日,依法委托惠州市大亚湾拍卖有限公司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按评估价3110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同意将被执行人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壹辆按评估价31100元的价值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用742元后,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8358元,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经过评估、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壹辆按评估价31100元的价值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用742元后,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8358元,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之霖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谢晓波名下,在办理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含车辆违章费用)由谢晓波承担;在办理过户同时对小汽车予以解除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对(2013)惠城法执字第1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