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文江,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