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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何明举诉唐志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举,唐志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何明举,男,生于1965年4月7日。被告唐志红,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原告何明举诉被告唐志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举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明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翠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