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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石新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金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男,汉族。被告:石新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国与被告石新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新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李金国负担。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