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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秀娥与周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娥,周玉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邱秀娥。委托代理人:李磊,特别授权。被告:周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秀娥与被告周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秀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秀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行使自已的处分权,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周玉英承担,已径直支付给原告邱秀娥。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