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付涛涛、西安德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德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化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付涛涛。委托代理人:赵海飞,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晴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化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涛涛与被告西安德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化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涛涛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涛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