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男,1940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正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2(曾用名赵×3),男,2000年2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赵×2之母),1972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1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1之委托代理人王正平,被上诉人赵×2之法定代理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周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