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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潘祥均、司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祥均;司宝云;彭元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潘祥均,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系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飞扬,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司宝云,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执行人:彭元定,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司宝云、彭元定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潘祥均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潘祥均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7元由被执行人司宝云、彭元定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司宝云、彭元定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祥均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司宝云、彭元定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潘祥均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在被执行人司宝云、彭元定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境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开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