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国与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德政,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负责人:于建功。委托代理人:宋楠,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及委托代理人冯德政、被上诉人昌吉市二道水建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宋楠、杨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高玉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