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梅喜昌与田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梅喜昌被告田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喜昌诉被告田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清除堆放在原告屋前禾场上的木柴及沙石。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思明清除堆放在原告梅喜昌屋前禾场上的木柴及沙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桂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