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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红军与被告高惠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军,高惠芬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36号原告:申红军,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毫城乡河村村***号。身份证号:4105271971********。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惠芬,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身份证号:4110241977********。委托代理人:郭红涛,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0241974********。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红军与被告高惠芬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红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红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申红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