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60号原告: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虞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理法,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号622-C。法定代表人:刘津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青岛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颉、陈兴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815822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理法、王鹏,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颉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