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三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春莲与夏永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莲,夏永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94-3号原告杨春莲。被告夏永军。被告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龙山路22号三号楼西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路口青州市金融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莲诉被告夏永军、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