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0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伙同彭某某、梁某(均已追诉)在梅仙镇尖山村、下白村、松山村、招贤村、板口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累积开设赌场70余场,每场参与人数30余人,累积打水金额约2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记账单等书证;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吴某等14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沈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琰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高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