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玉梅与王益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娟,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斌、张亚娟,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1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建立亲密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在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依法分割价值约为人民币30万元的共同财产。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生活中有摩擦是正常的。双方二婚是事实,但其对原告一直很好,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认为二人婚前缺少了解,致夫妻感情不睦。且被告经常不按时回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从相识到组成家庭并无较大矛盾,其愿以家庭为重,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诉请。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感情一直较为稳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疏远。愿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鼓励支持、理解体贴和照顾对方,要相互信任,正确对待婚姻家庭,促使家庭和睦团结,双方更应珍惜两人多年努力所建立的家庭。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告坚持离婚不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