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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徐强与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强;沈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584号原告徐强诉被告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的(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沈永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强借款人民币6万元;二、被告沈永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强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永良负担。届期,被告沈永良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人徐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永良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永良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徐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