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凤兰与蒋翠兰、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兰,蒋翠兰,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07-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蒋翠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刘春林,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蒋翠兰、刘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翠兰、刘春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翠兰、刘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翠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支行城管分理处的存款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