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昌金,马庆春,马喜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田昌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宪伟,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庆春,农民。被告马喜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昌金诉被告马庆春、马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