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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四川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993号原告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戚武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竹园镇杨镇。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哲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胜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30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凯胜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储江琼